陈宪:撰文剖析名山大川上市和故宫“门”问题 《东方早报》

时间:2012.07.19 来源:EMBA办公室

近日,我院陈宪教授在《东方早报》针对名山大川上市和故宫“门”问题发表文章,两篇文章转载如下:

名山大川上市未必是好选择

最近,普陀山传出筹备上市的消息。另据报道,九华山和五台山也在积极准备登陆资本市场。佛教名山原本为人们心目中的一方圣土,如今却也卷入“圈钱”大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相比较而言,峨眉山“幸运”多了,早在1997年,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就在深圳主板挂牌上市,获得了资本市场的好处。当然,除了佛教名山以外,其他名山大川,有的已经上市,如黄山、张家界等,有的也在跃跃欲试。

当人们对“四大佛教名山或将齐聚资本市场”这样的未来图景感到不可思议时,笔者要说,不仅佛教名山不该上市,其他任何非竞争性的名山大川都不该上市。

其实,有些地方政府往往避开宗教领域,主打“更好地保护当地文化和开发旅游资源”的旗号,推动这些名山大川上市。例如,山西省忻州市有关领导就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五台山上市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利用金融资本手段实现低成本扩张,更好地保护开发,并整合其他优势资源,将其变成财富。二是通过上市弘扬五台山的精神文化,把旅游文化产业推向资本市场,使其传播更远。对此,有专家指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已是地方政府招商大战、政绩大考中屡见不鲜的招数。凡事总该有个界限,当文化搭台变成宗教搭台,我们必须划出楚河汉界。

这个评论中有两点偏颇,需要纠正。其一,宗教是文化的一部分,文化搭台中有宗教元素本来无可厚非,也在所难免。其二,就政府而言,文化搭台是应该的,但未必要经济唱戏,更不要自己上去唱戏。这是问题的要害。

针对佛教名山或其他名山大川上市,还有一种模糊的认识,那就是打“擦边球”的说法。一位投行人士指出,峨眉山、普陀山等佛教名山上市都是以旅游公司的形式,实际上打的是旅游牌,同时享受了宗教盛誉的红利,但并没有把核心的宗教场所打包,所以在本质上和其他的旅游概念股差别不大,主要是公众在心理上难以接受。这段话再次告诉我们,不要突出佛教名山上市,它们和其他名山大川上市是一回事。

但问题的实质是,“以旅游公司的形式”上市,是不是在打“擦边球”?答案是否定的。这些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就是门票收入,舍此,它们还能存在吗?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在这些名山上市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有些地方竭力寻找可以利用的资源,享有盛誉的宗教旅游资源当然不会被漏掉,而在上市目的的表述中,地方政府往往打出更好地保护当地文化和开发旅游资源的旗号。

但是,一方面,上市未必能更好地保护当地文化和开发旅游资源,或者,短期能够起一些作用,但长期则不能;另一方面,我们要问,非营利性旅游资源能不能上市?

我们运用经济学竞争性和非竞争性的分析框架,对旅游资源做一个最简单,也最重要的分类,即旅游资源有非竞争性和竞争性的界分。一般地说,名山大川、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产和人文景观,如黄山、西湖,是非竞争性旅游资源;各种商业性娱乐休闲设施,如迪士尼、欢乐谷,是竞争性旅游资源。一般地说,非竞争性旅游资源不宜上市,竞争性旅游资源则可以上市。这一界分将使得问题的讨论更加清晰,并使这些旅游景点能否上市、门票定价和监管有据可依。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种产品或服务被提供以后,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其他人消费该产品的额外成本为零。换句话说,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如果不考虑各种基础性、辅助性设施的建设,我们所说的名山大川、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产和人文景观就具有非竞争性的特征。当然,进入并游览这些景区,需要道路和台阶,需要缆车及其他各种设施,需要对景观和遗产进行保护等,这些都需要投资和日常经费,那么,这部分资金谁来支付和如何收回?这里就有竞争性的问题。

但是,考虑到这些景区的主体旅游资源是非竞争性的,因此,通常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法:第一,如果各种基础性、辅助性设施投资较小,公共财政可以承担,那么,这些景区可以不收费。现在城市中的一些公园大抵就是这种情形,最典型的当属杭州西湖景区。第二,各种基础性、辅助性设施投资和维护成本较大,需要适当收费,以收回或补偿这部分费用,并形成适度的排他性。北京八达岭景区门票45元,以及城市中一些博物馆的低门票,大体属于这种情形。特别需要区分一种情形,那就是部分设施的消费是选择性的,如缆车,其收费和门票是可以分开的,如游览黄山,缆车票单独购买,是一个商业性的收费;门票价格则要考虑黄山作为非竞争性旅游资源,不能制定过高的门票价格。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发现,非竞争性旅游资源不通过上市,照样可以很好地经营,也能够更好地满足老百姓的旅游需求。

从组织失灵看故宫的“门”

从去年的“会所门”,到前不久发生的“粽子门”,故宫声誉频遭损害。在公众心中,造会所、卖粽子,本该企业摊贩所为,故宫博物院作为一个文化单位需要赚这些与己八竿子打不着的钱吗?其实,这背后反映出来的是中国当前普遍存在的非营利组织失灵的问题,只是故宫以其极高地位与极大知名度把自己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也正因为此,故宫也成为了一个研究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标本”。

除了家庭以外的社会组织,以是否营利划分,可分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比较简单,就是指企业,它们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目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追求某种公益性社会目标的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并不等于没有盈利,而是盈利部分必须继续投入与组织目标一致的具有公益性的项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新的技术革命、产业革命背景下,社会企业家、企业社会责任日益被主流所推崇,进而“创造了连接营利和非营利经济部门的新的经济模式,而这种兼具两者特征的企业在未来的数年中将会十分普遍。”(引自里夫金《第三次工业革命》)显然,这是指营利组织可以兼具非营利性,但非营利组织可以兼具营利性是无法成立的。

然而,组织和市场一样都会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在面对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时,出现资源配置无效。组织作为市场的替代,试图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有所作为。但正如市场不是万能的,组织更不是万能的。政府试图在克服市场失灵时,出现了政府失灵,也就是它并不能恢复市场的效率,甚至会出现市场继续没有效率,但政府却背离了公平的目标。在中国现阶段,非营利组织失灵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其一,自身职能不足,主要行使“二政府”职能;其二,自身职能偏离,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两者都难以发挥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职能。而在国际社会,非营利组织职能过度,以致于影响其他组织利益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如绿色和平组织与企业、政府的冲突。非营利组织同样存有如何理性地对待其他组织利益、不垄断话语权、慎提过高要求的问题。

故宫博物院是中国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从法律权属关系上看,故宫博物院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故宫作为一项标的巨大的建筑物和资产,以及由其不断延伸或衍生的种种其他相关权利,都应属于国家或全民所有,不属于任何机构和个人。无论是统一承担管理职能的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还是下属的故宫博物馆(包括下设的机构),其对故宫等文化遗产进行管理和维护的权力都来源于全民的授权与认可,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界定了此种授权的范围,同时要求管理者履行相关的授权批准、报告等程序。因此,任何超出授权范围及违反程序的行为都面临效力上的阻碍,甚至可能成为违法行为。正是基于故宫博物院的这些性质和职能,它是且只能是非营利组织。因此,故宫博物院从事会所开发、涉足粽子督造都是其组织性质所不容的。

近10年来,中国的财政收入增长迅速,国家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可以设想,国家对故宫博物院的投入已经并将继续大幅度增加。在这一格局和背景下,故宫博物院理应集中精力做好主业即文博事业,并通过展览、珍藏和研究,为弘扬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作出自己的贡献。故宫博物院是公益性质的国家博物馆,门票收入直接上缴国库,其支出按照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预算。另据介绍,故宫里的出租收入等由故宫内部消化,这已是一个宽容的财务安排。而且,一如芮成钢所说,故宫需要资金,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募集。全球华人,无论贫富,都会支持的,喜爱中国文化古迹的外国人也会支持的,大可不必通过开发会所、督造粽子来运作资金。我们希望,这类“门”事件以后再也不要发生,还中国人民一个他们心目中的无比崇高的故宫。

综观世界各国的公益机构与非营利组织,尽管它们都在一定范围内为实现某种公益目的而采取一些经营行为,但此类行为的非营利目的是明确的,同时也与该组织从事的业务相关,不会因此动摇其公益追求,更不会改变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因此,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理性自律,社会中各类公益机构、非营利组织都应恪守原则,按照其应有的运行逻辑在社会中活动,不得逾越法律和制度的边界。公共机构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公共职能的实施,本质上来源于公众或全民的委托和授权,其本身没有权力对于管理的公共资源和物品进行任意的利用和处置,其行为要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其宗旨是满足社会公众的物质与文化需求,而不能将公共资源商业化、局部化,甚至蜕变为少数人的专属资源。